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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包括: (一)应建立充电设备定期巡检制度,组建日常巡检维护团队,规定巡检周期; (二)人工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巡检频率不低于每日一次;自助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应根据位置、利用率等对巡检频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巡检次数不低于三个月一次; (三)应建立充电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制定整改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 (四)对于重点位置、核心区域、特定的时间等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的巡检要求; (五)充电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恢复时应及时张贴明显故障标识,并公示故障信息; (六)按设备需要每年应对充电设备做清洁除尘工作; (七)每年至少应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维护测试,测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回路电阻连续性、漏电保护动作有效性等; (八)发现燃油车占用充电专用泊位,应告知车主立即驶离,必要时应告知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详情】

  • 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接近供电电源并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二)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 及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四)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五)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 (六)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七)不应设在修车库,或设有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八)场地内宜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 (九)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详情】

  •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将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遇重大活动、汛期等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详情】

  • 各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在京中央企业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详情】

  • 各单位在单位内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详情】

  •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详情】

  • 一是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企业创新合作,在居住区内采用“统建统管”方式建设公共充电桩;充分运用居住区周边边角空地,按照“统一选址原则、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推进“统建统服”充电站建设;二是结合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力增容改造,按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三是指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建立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到2025年不少于2.78万个。 【详情】

  • 积极建设“全覆盖、有特色”的农村充电网络。一是将农村地区居民个人私桩和不高于160kVA的公共充电站接电纳入电力“三零”服务范畴,在宅基地房前屋后建设充电桩,不再收取车位使用权证明,精简报装流程。二是支持在农村地区配建集中充电基础设施或符合农村特点的充电插座,鼓励委托专业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实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村村全通达”。 【详情】

  • 居住区充电桩建设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等要求,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对于自用桩,申请方会同电力公司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由电源点到电表的接电施工工作,申请方负责开展由电表到充电桩的工程施工工作。对于公用充电桩,申请方按照确认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充电桩工程施工。申请方组织施工单位、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共同完成工程验收,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工程验收通过后,电力公司完成装表接电。 【详情】

  • 一是居住区充电桩施工建设安装施工使用的综合计量箱、配电箱、小型断路器、电缆等物料以及电缆路径、连接方式等须符合配电网相关标准规范。二是居住区充电桩建设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三是申请方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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