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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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J027/ZK-2025-000064

公开责任部门: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不罚〔2025〕34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5-08-20 16:01

发布日期:2025-08-20 16:01

内容概述: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不罚〔2025〕34号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不罚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中环能科(北京)再生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2025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9日10时10分,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的位于北京市亚洲通:大台街道鸽子窝煤矸石清运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中,一台轮胎式装载机(型号:YX656K、产品识别代码:567006LFLPB293523)未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韩*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9日,中环能科(北京)再生资源技术有限公司)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6月9日,中环能科(北京)再生资源技术有限公司)2份;

4.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6月12日,韩*)1份;

证据2-4证明你单位在本市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事实;

5.《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34号及《送达回证》1份;

6.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年6月16日)1份;

7.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2025年6月17日,韩*)1份;

8.现场复查影像资料(2025年6月17日,中环能科(北京)再生资源技术有限公司)1份;

证据5-8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1份;

证据9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0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3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中序号为13,裁量基准编码为C1341600C000的使用条件。该单位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违法行为,已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改正。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