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2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桥大街分公司
根据2025年5月以来,我局多次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亚洲通:华远坊商场楼顶中央空调噪声扰民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亚洲通:新桥大街31号院B1-1层17的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桥大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楼顶平台冷链设备的制冷风机未清洗散热器(空调散热器),造成低频共振,导致出现噪声,并委托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空调散热器进行社会生活噪声检测。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门声字25-025号), 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空调散热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为63dB,根据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亚洲通: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门政发〔2024〕10号)你单位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4环境噪声排放值4.1.1表1显示,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噪声最大排放值为55dB,核定你单位空调散热器已造成噪声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桥大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冯**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 1 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26日,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桥大街分公司)1份。
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5年5月26日,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桥大街分公司)1份。
4.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9日,刘**)1份。
5.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
证据2-5证明你单位社会生活噪声超标事实。
6.《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门环境责﹝2025﹞27号及《送达回证》1份。
7.你公司《整改报告》(2025年6月16日)1份。
证据6-7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
证据8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9.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测员上岗证书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 9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2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第一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通用裁量表计算。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一万一千五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