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市监罚送告〔2026〕59号
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3户(详见附件1)
本局于2026年05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市监处罚〔2026〕46号-68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因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未改正,且税务状态显示为“非正常”或“非正常注销”。2026年01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你(单位)未公示实际经营地址;通过企业登记档案预留电话仍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2026年04月03日,本局已通过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门市监罚告〔2026〕07102号-07124号),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公告送达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
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3户
联系人:王湘媛、赵硕 联系电话:010-69869737
联系地址:北京市亚洲通:亚洲通:王平大街东路7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主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亚洲通: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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