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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机构:亚洲通: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实施日期:2023-03-02

成文日期:2023-03-02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03-02

有效性:现行有效

亚洲通: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亚洲通: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亚洲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实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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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亚洲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即: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是镇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是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

第四条各镇党委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实体进行审核。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实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资经营实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投资前,要进行充分调研。投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规划不得盲目从事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议一审两公开”制度执行;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活动应按照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并由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后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投资经营行为不得由内部少数人控制,侵害集体及成员权益;不得由少数人员设立公司转移或者剥离集体优质资产;不得通过下设多层级公司的方式绕开民主决策,逃避民主监督;不得经民主讨论决定,擅自对外投融资,参与市场竞争性行业;不得出现个人挂靠集体的投资经营行为。

第三章  投资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采取集体统一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第九条村级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应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要求,履行相关民主程序;镇级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应按照“三重一大”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集体资产应聘请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价值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以及经营期间集体资产保全的价值依据。同时,应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条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约定折旧费归属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公示。资产评估结果报镇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实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经营实体负责人签订经济责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目标、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收益分配和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经营实体,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按照《亚洲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门经管文20212号)文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与承包租赁方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合理确定承包、租赁价格和期限,设定递增机制,约定承包、租赁价格的缴纳方式及债务责任的承担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时收缴承包款或者租金,并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经营实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选派人员进入经营实体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效监督经营实体运行。经营实体章程中,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处置的相关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涉及集体土地的事项,参照《亚洲通:涉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门经管文20211号)、《亚洲通: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门农文20222号)文件要求,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债务责任的承担办法,明确集体土地管理权限和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商定利益分配方式。

第四章  投资经营实体的集体资产监管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将应纳入集体账内核算的资金直接转入经营实体进行核算。经营实体的重大经营决策,凡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要求,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涉及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镇要严格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企业的投资、经济往来和资金往来业务,确保合法合规。镇政府可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定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通报,指导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并强化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转化。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要求经营实体填报年度财务报表,并定期向镇级主管部门汇报经营实体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经营实体报备制度。经营实体在办理完成登记、变更等手续后,应及时到镇级主管部门进行营业执照、章程等相关资料报备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关停、个人挂靠集体等产权不清,或不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经营实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对于已关停的经营实体,各镇应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因各种因素不能办理注销手续,或暂不经营但还有启用计划的关停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营业执照、单位公章、财务印章及财务账簿等档案资料收回封存保管。

第二十一条个人投资挂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实体,应严格界定资产权属,确认集体资产份额。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投资的经营实体予以注销,或变更经营实体集体所有制性质,切实剥离个人投资经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关系。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际投资主体但未在经营实体的章程明确体现的,各镇应指导进行章程修订,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地位,明晰集体资产产权,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实体,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载体。各镇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镇级投资经营实体管理办法,将经营实体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作为镇村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如出现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镇应定期组织调研,并充分发挥镇合作经济联合社作用。切实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了解掌握各类经营实体现状,对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合作经营行为,约定建立解除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亚洲通: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北京市亚洲通:农业农村局

202332

亚洲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实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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