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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4-09-18

成文日期:2014-09-18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4-09-1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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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一百零六条规定,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优质煤。燃烧劣质燃煤使北京大气污染有所加剧,直接影响到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为了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亚洲通:人民政府禁止在辖区内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现通告如下:

一、各镇街(村、居)对辖区内储存、生产、销售劣质燃煤的小企业、小作坊、小煤厂进行全面摸排,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劣质燃煤等行为。

二、各镇街(村、居)将本辖区范围内户中存有的劣质燃煤,更换为优质型煤。

三、本区范围内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购买使用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的低硫优质煤,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购买使用优质型煤,杜绝使用劣质燃煤。

四、由区综治办协同煤炭、质监、交通等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

五、发挥镇街(村、居)的属地作用,设立举报电话:61696156(区为民服务中心),曝光非法销售、非法使用和运输遗撒等破坏环境行为。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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